一、設置繳費通知環節
自2019年12月30日之后提交的商標申請,在申請業務受理和后續業務核準之前增加繳費通知環節,實現先通知后繳費。商標當事人和代理機構應在收到繳費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商標費用。繳費通知書樣式見附件。
二、啟用財政電子票據
根據《財政部關于統一全國財政電子票據式樣和財政機打票據式樣的通知》(財綜〔2018〕72號)規定,商標票據統一調整為全國財政電子票據,財政電子票據可以入賬報銷。各單位接收票據后,應嚴格按照有關部門規定,確保入賬票據真實可靠,防止票據重復入賬報銷。
三、設置繳費銜接期
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2月29日為繳費銜接期。2019年12月30日之前提交的商標申請,適用原繳費規則。2020年2月29日之后,適用原繳費規則的商標申請仍未完成繳費的,我局統一發放繳費通知書,當事人和代理機構需按照本公告流程進行繳費。
2019年12月30日之后提交的商標申請,商標申請當事人和代理機構可通過商標網上服務系統繳費,無需匯款。已匯至商標局的費用,除用于繳納適用調整前規則執行的商標申請繳費外,可向商標局申請退款。
本次商標繳費相關事項涉及商標業務繳費和票據開具方式,請商標業務當事人及代理機構認真閱讀相關業務申請指南,以免影響商標業務的正常辦理。
特此公告。
附件:1.繳費通知書(式樣)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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