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copyright(版和權),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于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重視保護作者的表演權利。1793年又頒布了《作者權法》,作者的精神權利得到了進一步的重視。版權一詞已漸漸不能含括所有著作物相關之權利內容。19世紀后半葉,日本融合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中的作者權,以及英美法系中的版權,制定了《日本著作權法》,采用了“著作權”的稱呼。中文最早使用“著作權”一詞,始于中國第一部的著作權法律《大清著作權律》。清政府解釋為:“有法律不稱為版權律而名之曰著作權律者,蓋版權多于特許,且所保護者在出版,而不及于出版物創作人;又多指書籍圖畫,而不是以賅刻模型等美術物,故自以著作權名之適當也?!贝撕笾袊鳈喾啥佳赜眠@個稱呼。如今華人社會通常還是使用版權一詞,不過大陸地區及臺灣地區對于著作相關權利的正式稱呼均已不再使用版權。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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