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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撤銷跟無效商標的區別
2019-9-10
來源:未知
點擊數:  2484        作者:未知
  •        商標注冊完成后并不能一勞永逸,還要時刻維護自己的商標利益,商標所有人獲取商標權后若是損害國家法律秩序或侵犯他人利益則國家商標局會對商標進行無效宣告或撤銷的決定,雖然兩者結果一樣,但有本質上的區別,例如近來的“金龜子”商標無效案件、“江小白”商標無效案件等等一系列與商標無效相關的案件。
           那到底為什么是商標無效而不是商標撤銷呢?我們今天就來好好說說兩者之間的區別。
           商標權的撤銷和無效都是商標權終止的原因。世界多數國家和地區商標法對撤銷和無效制度都明確加以區分,我國現行《商標法》沒有“商標權無效”的概念,而是統稱為“撤銷”。但是,第41條規定的“撤銷”本質上屬于商標權的無效,第44條和第45條的規定則是“撤銷”。

    一、商標權的撤銷與無效的區別
           商標權的撤銷,是指因商標權產生之后的事由使商標權喪失了繼續受保護的基礎,由商標主管機構作出取消該商標注冊的決定。注冊商標可撤銷是因為注冊商標在申請注冊過程中和獲得注冊后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只是當時合法權利人未發現。如果在合理期限內(比如5年內)權利人發現自身的權利受到侵犯,則可以向商標行政管理機關提出撤銷注冊商標的申請。
          商標權的取得并無瑕疵,被撤銷的商標權在撤銷前是有效的。撤銷事由通常由不使用商標或者使用商標不規范所致。
           商標權的無效,是指因商標權的取得存在瑕疵,由商標主管機構宣告商標權自始沒有法律效力。注冊商標無效是因為直接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侵犯到了國家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因而是當然的無效、自始的無效、絕對的無效。

    二、商標權撤銷與無效的區別
    1、事由不同
           依據我國《商標法》第44條和第45條的規定,撤銷事由包括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或者商標注冊事項;自行轉讓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依據我國《商標法》第44條規定的商標權無效事由可分為三類:
        (1)欠缺注冊的絕對條件,即商標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標志、必須具備顯著特征、立體商標不得使用功能性標志、不得以欺騙手段;
        (2)侵害在先權利,即侵犯他人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權及其他在先民事權利;
        (3)注冊人違反誠實工商業習慣,包括侵害馳名商標權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以自己名義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不當使用地理標志誤導公眾、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

    2、時限不同
         有撤銷事由發生即可申請撤銷商標權,因撤銷事由發生的不確定性,對申請撤銷無法設定時限。
         依照《商標法》第44條的規定,申請商標權無效宣告的時限分為兩種情形:
       (1)沒有時限:對于欠缺商標注冊絕對條件的,商標局依職權或者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宣告該商標無效不受時間的限制;對于惡意侵犯馳名商標權益獲得注冊的商標,馳名商標所有人申請宣告該商標無效也不受時間的限制。前者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后者體現了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和對惡意行為的嚴懲。
        (2)五年:由于民事權利的意思自治性,只有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才能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商標局不得以保護在先權利為由,依職權宣告。而且,在先權利只是一種私權,給予法律保護的同時必須考慮社會關系及市場秩序的穩定性等公益因素。
          侵犯在先權利的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已經建立了市場信譽,如果宣告該商標無效,會破壞現存的經濟關系。因此,在先權利人的無效宣告請求權須在一定期限內行使,大多數國家規定在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提起,我國《商標法》第41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亦同。

    3、法律后果不同
        (1)可撤銷事由發生在商標權取得之后,被撤銷的商標權自撤銷后失效。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0條的規定,注冊商標被撤銷的,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終止。
        (2)無效事由存在于商標權取得之時,被宣告無效的商標權自始無效。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6條的規定,依照商標法第41條的規定宣告無效(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由于無效的注冊商標直接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從而侵犯了國家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應當由商標行政管理機關依職權主動做出,但是并不排斥社會公眾對注冊商標的效力進行監督。

    4、處理程序不同
        (1)有關無效宣告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無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2)注冊商標可撤銷的申請一般只能由利害關系人提出,商標行政管理機關一般不得主動撤銷,必須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撤銷注冊商標。
           注冊商標的無效和可撤銷制度存在著很大差異,對二者進行細致區分對企業的品牌保護,知識產權保護起著重要的意義,商標是企業的無形資產,是企業的文化形象、品牌形象所在,企業對商標的保護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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